发布时间:2025-01-16 21:58:50
廉租房清退标准根据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第二十四条,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、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。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、张榜公布,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。 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、收入、住房等变化情况,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、租金等;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,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,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。 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第二十五条,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、转租或者改变用途。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: 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; (二)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。
孩子两岁前必须和公婆一起住 不然我一个人太累 1岁后我上班也要婆婆带 可是他们家装修的难看放很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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